《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 推进档案开放利用 加强违法行为处罚

2020-06-19 09:31:10 央视网、中国新闻网 572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1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

融安特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季幸作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规定了政务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进一步明确应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建立对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决定主动纠正机制等。

  会议听取了刘季幸作的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有关任务表述,明确军地需求对接机制,完善抚恤优待规定等。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档案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进一步推进档案开放与利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等。

  宪法法律委认为上述法律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融安特

 中新网北京6月18日电 (黄钰钦 梁晓辉 李京泽)档案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拟进一步推进档案开放与利用。
  据了解,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充分挖掘利用档案资源,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建议进一步推进档案开放与利用。
  对此,草案作出以下修改: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草案同时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外,草案要求档案馆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针对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草案规定,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明确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此外,草案还进一步补充完善法律责任,对损毁、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实施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草案增加对档案服务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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