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学习 - 《广东省家庭建档工作指引》(粤档发〔2018〕27号)

2021-04-16 13:36:50 兰台之家 579
2007年7月4日,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发文《关于在全省开展家庭建档工作的意见》(粤档发[2007]20号),提倡和推行建立家庭档案是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新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内容。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广东省档案条例》第十三条:“公民可以建立个人档案馆。建立个人档案馆的,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018年8月24日,广东省档案局印发了《广东省家庭建档工作指引》(粤档发〔2018〕27号),将家庭档案纳入档案资源管理体系,明确了家庭建档有关职责与工作原则,引导家庭规范建立和管理档案,在家庭档案的收集、整理、清理修复、编目、保管等方面提供了指导性业务建设意见。其中的分类方法参照了“靳国庆家庭档案馆”按载体分为纸质、声像、实物、电子四个类别。



广东省家庭建档工作指引

粤档发〔2018〕2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建档工作,发挥档案工作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东省档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家庭档案是家庭及其成员在家庭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查考价值的可归属家庭或个人保存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家庭档案是家庭宝贵的财富,是社会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家庭及其成员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围绕地方党委、政府有关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部署安排,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家庭建档指导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将家庭建档工作纳入家庭文明建设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积极参与宣传部门、文明办以及机关工委、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织的家庭文明建设活动。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为家庭建立档案工作提供指导,因地制宜为家庭档案的咨询培训、抢救保护、宣传交流、展示研究、寄存捐赠等创造条件。

第五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应积极开展家庭档案文化建设,将家庭档案的宣传展示纳入本馆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青少年实践教育基地、人文社科普及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档案文化阵地建设内容。

第六条 家庭建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以人为本、自愿自觉的原则。推动家庭建档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不搞强制,不拘泥档案形式,不规定档案数量,不强求统一模式,注意保护家庭与个人的隐私。

第七条 家庭档案涵盖宝宝成长、学生时代、恋爱婚姻、工作业绩、家谱家风、当家理财、医疗保健、社会活动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宝宝成长档案,是指小孩从出生到学龄前这段时间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主要包括:(1)计划生育材料。(2)胎儿形成和发育成长材料。(3)婴儿出生材料。(4)婴幼保健材料。(5)婴幼教育材料。

(二)学生时代档案,是指家庭成员在学生时期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主要包括:(1)各时期的学习活动证件。(2)课本试卷成绩单。(3)作业笔记日记。(4)荣誉证书。(5)毕业证书。(6)课余活动记录。(7)作品手迹及纪念品。

(三)恋爱婚姻档案,是指夫妻双方从恋爱到结婚这一阶段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主要包括:(1)书信日记及纪念品。(2)婚姻登记与婚礼婚宴材料。

(四)工作业绩档案,是指家庭成员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和反映个人工作成果的各种档案材料。主要包括:(1)资格证荣誉证。(2)手稿文稿。(3)成果证明。(4)工作活动记录材料。

(五)家谱家风档案,是指记录家庭历史方面的各种档案材料。主要包括:(1)家训家谱族谱。(2)家书传记回忆录。(3)家庭大事记。(4)家庭集体活动材料。

(六)当家理财档案,是指家庭在经济管理、物资管理、生产经营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主要包括:(1)银行储蓄材料。(2)金融保险单据。(3)房产购置租赁材料。(4)自建房屋或装修房屋材料,包括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结算等。(5)家具电器购置使用材料。(6)家务管理材料。(7)家庭交通工具购置使用材料。(8)个体或企业经营有关材料。

(七)医疗保健档案,是指家庭成员在历次体检医疗、保健养生等方面的各种档案材料。主要包括:(1)体检报告。(2)门诊病历。(3)住院检验化验与入出院相关材料。(4)体育锻炼及养生等相关材料。

(八)社会活动档案,是指家庭成员在旅游考察、节庆活动、爱好收藏、社会交往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主要包括:(1)旅游票证记录。(2)藏品。根据具体收藏情况,包括珠宝玉器、钱币邮票、票券商标、徽章标本、奇石陶瓷、书法绘画、纸品文献等。(3)图书、摘抄或剪辑的报刊资料。(4)通讯联络资料。

(九)其他档案,包括:(1)遗书遗嘱材料。(2)死亡证明材料。(3)丧葬材料。(4)生平简介等材料。

上述九个方面形成的照片和音视频属于家庭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八条 家庭档案收集的途径来源。

(一)将家庭成员手中有珍藏和利用价值的档案材料集中起来。

(二)从亲朋好友、同事等处收集对本家庭有归档意义的档案材料。

(三)从原籍收集家史家谱等材料。

(四)从曾经学习、生活、工作过的地方收集有关材料。

家庭档案收集以原件为主,因故收集不到原件时,也可以收集复制件,但复制件应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第九条 个人收集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职务行为中形成,属于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归档范围的档案材料,不得据为己有,不应作为家庭档案收集范围。

第十条 家庭应结合档案收集实际和查找利用习惯,采用适当的分类方法进行积累和整理。

可按载体类型区分,设纸质类、声像类、实物类、电子类等类别。并根据需要按家庭成员或档案内容下设属类。纸质类按档案内容设属类时,可分日记笔记、作品文稿、生活票据、理财票据、家具电器资料、旅游娱乐资料等。声像类可设照片、底片、录音录像带等属类。实物类可设证书证件、纪念品等属类。电子类可设光盘、移动硬盘等属类。

按家庭成员设类时,可增设家庭公共类,用于归入家庭集体或多个家庭成员共同形成的档案材料。家庭还可根据个人兴趣爱好,按专题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

第十一条 家庭在对档案材料进行收集分类时,应开展必要的清理和修复工作。清理时,应尽量保持材料原貌,一般不额外进行裁剪折叠。档案材料有金属装订物的,应予拆除,以防止氧化锈蚀。档案材料有污垢虫迹附着的,应根据实际情形进行去污除虫,防止杂物或腐败物黏连。档案材料破损、脆化的,应单份(件)进行装盒装袋,避免损害扩大。

第十二条 家庭可按档案类别进行编目。

按类别对每一份家庭档案材料进行编号登记,形成目录清单。一般按照问题或时间顺序编制盒(册)内目录与分类目录。有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的,可采用电子化编目及数字化扫描备份,以利于档案材料的查找利用。家庭档案的保管期限可根据实际确定,一般为永久或30年。有关目录项目及式样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GB/T11821)、《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等标准规范执行。

按专题对家庭档案进行编研开发,以纸质或电子的形式进行陈列展示或编纂等,能更系统更生动地呈现家庭档案的价值。

第十三条 家庭应妥善保管档案,注意防盗、防火、防雷、防震、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

家庭宜将档案材料集中保管于专柜(箱、架)中,并放置对人体无害的驱虫药包(片),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也可分散保管;但不能与食品以及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混放,尤其不能搁置在潮湿或阳光直射的地方,否则容易造成档案霉变、纸张脆化、字迹褪变等情况。录音录像带、光盘等磁性载体材料,还应避免放在有强磁场效应的电器附近。

第十四条 家庭应重视档案材料的补充,及时对家庭重大事件、重要时刻的档案材料进行收集。应注意档案材料的维护,对调出利用的档案材料要及时归回原位。

第十五条 建立个人档案馆,赠送、交换、出售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向社会公布档案以及个人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档案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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