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保存的文物可以按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流向来处置吗?

2020-08-24 14:47:21 融安特 593


档案工作者甲: 单位保存的文物可以按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流向来处置吗?有没有依据?


档案工作者乙:岳阳市档案局《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实施方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


档案工作者丙:基层档案室的实物档案是文物,那到底是该交到文化馆还是移交到档案馆,我们遇到了这个问题,文化馆有文物法规定,档案也有档案法规定,怎么办合法?


档案工作者丁:因为问题中已然承认了二重性的合理成分,不需要再深入举例和研究了。下位法规服从上位法规,特殊法规高于一般性法规。


档案工作者甲:对,如果可以移交档案部门我需要依据,移交过程是否需要报备文物局也需要依据,如何界定文物和档案本身就存在争议。


档案工作者戊:很多文物本身就是档案,编制了保护好就可以。当然,移交给相应的国家档案部门,或者文物部门都是可以的。举个例子,比如一本古籍,你交到档案、文物、图书部门都是合法的。我馆很多档案被文物部门定性为文物,但显然不会移交给他们。看看是什么吧,如果有档案属性,还是移交档案部门。在我们档案部门的角度来说还有征集档案,丰富馆藏的问题。





编辑补充:新修订的《档案法》


第十八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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