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移交档案,违法吗?

2025-04-25 14:52:24 兰台之家 1

不移交档案,违法。 

“不移交档案” 绝不是简单的工作疏忽,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从国家法律到部门规章,一系列制度早已划定了清晰的红线。 移交,指档案室或档案馆等按照国家规定把档案交给接收方档案馆保存的过程。 《档案法》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规定,除外交部档案馆、安全部档案馆外,其他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界定了各级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及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等的收集范围。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国家档案局令 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规定,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国家档案局令 第21号《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规定,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移交档案前,形成部门应当编制交接清单,内容包括待移交档案题名、年度、卷(件)号、页数、保管期限、密级等。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交接清单所列内容逐项查验,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的经办人、负责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名(盖章)。交接清单一式两份、永久保存。 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检索工具、编研成果。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应当与档案原件一并移交。 《档案检查工作办法》明确,存在应进馆档案不按规定时间移交进馆,判定为中风险。无移交手续,判定为中风险;移交手续不全,判定为低风险。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档案法》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践中,由于档案移交的不规范性,档案丢失的事件屡见不鲜。以某单位为例,该单位在经历机构改革或人员更替时,未能及时完成档案移交工作,从而对后续的档案利用造成了不良影响。再比如,某公司的档案管理部门对项目成果档案管理不善,导致这些档案被个别员工非法占有并擅自申请专利。事后,档案部门对公司及个人作出行政处罚。但这一事件暴露出诸多公司在档案管理方面的严重漏洞。 档案不仅是单位的历史记录,更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档案移交是法定义务,违反规定将面临法律责任。从个人到单位,从基层档案员到分管领导,都必须牢记:拒不移交档案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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