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思考丨《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实施后,档案工作者要搞清楚哪几个关键点?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对电子印章管理和应用活动进行了规范。
《办法》落地,对档案工作者来说,要明白哪几个关键点呢?我们一起来探讨下。
首先,《办法》落地后,标志着现在电子印章和咱们平时盖的实体红章 “平起平坐” 了,经电子签章的文件,跟盖了实物章的纸质文件一样有法律效力。
依据?
《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符合要求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适用的除外)与纸质文件效力一致。这与《档案法》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形成法规衔接,意味着经合规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可直接作为归档依据,无需额外转化为纸质文件。
其次,电子印章有明确的定义了,认为“电子印章是将实物印章扫描成图片”的观点需要更新了。
《办法》明确,电子印章是一种基于密码技术和相关数字技术生成的特定格式数据,包含印章图像数据、印章名称、印章所有者信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及与其关联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通俗来讲,一个完整的电子印章就像一份“数字身份证”:印章图形是它的外貌,数字签名技术是它的灵魂。
那么,如何辨别电子印章是真的呢? “红章 + 能验证真假” 。
比如有个电子发票文件A,是红章PDF,用软件打开, 点一下印章,会显示 “签名有效,没被改过”。而另一个发票类文件C,有章,但点半天没有任何验证信息,就属于无效文件了。
接着,归档电子文件上的电子印章有什么要求?
《办法》明确,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当符合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根据国家档案局令 第22号《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当我们接收到带有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一方面去除电子印章的数字签名信息,只保留印章图形。另一方面,还需同步收集并归档电子印章的基础凭证,包括印章备案材料、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及有效期证明等源头文件。
最后,要是单位没明确 “电子印章档案该怎么收、怎么管”,怎么办?
《办法》实施后,电子印章的动态管理特性对档案管理系统提出了新要求。档案工作者一方面需要牵头推动档案系统功能的迭代升级,如增加电子印章有效性自动核验模块;另一方面,需要努力建立协同工作机制,联动信息、科技、 IT、法务等部门对接跨部门签章互认需求,推动电子印章跨部门互信互认。
总之,对档案工作者而言,电子印章不再是孤立的技术应用,而是贯穿电子档案“形成-归档-保管-利用”全生命周期的核心环节。
@来源 兰台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