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条
2021-10-28 11:41:23
融安特/兰台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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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新《档案法》正式开始实施,编辑陆续综合整理新《档案法》各项条款的释义内容,本篇内容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条,仅供大家参考。
全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档案工作原则的规定。
所谓原则,是指开展工作所依据和遵循的标准、要求。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本法第3条中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从规划、预算等方面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二是国家档案局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制定全国性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三是国家档案局和各级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和地方(包括党、政、军各机关和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档案工作实行分级指导和监督。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既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的档案工作,又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和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此外,对档案实行统一、分级集中保管,也是档案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一方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由各机关和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集中保管,任何个人都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另一方面,各机关、单位的档案,凡是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都应按照规定向各级有关档案馆定期进行移交。集中管理档案,有利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利于档案的有效利用。只有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了保障,档案才能实现其价值,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各方面所利用。维护档案的完整:一是要保障档案收集在质量和数量上以及在内容和形式上充分反映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和各方面工作的面貌,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各种需求;二是要保障档案及其背景信息在长期保管过程中始终保持完备无损。2016年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档案安全工作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强化对档案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档案安全责任,积极开展档案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不断完善档案安全保障,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档案安全工作新格局。为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本法规定了一整套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二是要求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三是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还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四是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釆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档案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要把以人为本作为档案工作的核心,努力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档案的利用需求,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服务。为了充分挖掘利用档案资源,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本法对档案利用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25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二是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三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四是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五是档案馆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