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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会计资料的归档范围
我国《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2024-01-10 兰台之家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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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20-09-23 国家档案局官网 817